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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有學問!安排身後事可以這樣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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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健康網圖文提供/漢湘文化】關於繼承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47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除本法(民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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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1148 條)

繼承遺產,是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即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都要繼承。

在法律上,繼承有三種態樣:一是概括繼承,即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二是限定繼承,是僅以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不足部分,繼承人毋須以自己財產清償。如有剩餘,則由繼承人繼承;三是拋棄繼承,即拋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之權利。拋棄繼承後,即非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就沒有任何權利或義務情形。

民國98 年6 月12 日修正之民法繼承篇及其施行法施行後,遺產繼承制度,由「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為例外」修正為「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繼承人對於所繼承的債務,僅須以所繼承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避免過去有因親人身故,卻莫名繼承了大筆債務的情形。

關於應繼分

所謂「應繼分」,就是繼承人繼承遺產時的遺產(含權利與義務)繼承比例。應繼分須視繼承人之多寡及順序分別認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民法1138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1141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 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1138 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民法1144 條)

據此,吾人得以清楚了解每一件繼承發生時,有繼承權之人對遺產的繼承比率就是其應繼分。

關於特留分

所謂「特留分」,就是繼承人繼承遺產最低限度的法定應繼分,為法律賦予繼人享有遺產繼承權利的最低保障。

特留分不受被繼承人之遺囑或遺贈之侵害。也就是說,若一個人獲有繼承權時,任何人(包括留遺產者)都不能剝奪其法律給予之特留分。例如父親雖立有遺囑不留遺產給某一個兒子或女兒,但該兒子或女兒仍得繼承遺產的特留分。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農地變建地條件算公式任何問題免費諮詢汽車貸款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民法1223 條)

特留分,由依民法1173 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民法1224 條)

關於預立遺囑有幾項重點目的,如動產與不動產之分配,人死亡後喪事處理、至於時間選擇最好是在人年輕健康時,切勿等到病入膏肓甚至彌留,因為人如在此情況下可能無法審慎考量,故立遺囑宜早不宜遲,日後發覺不妥隨時可以更改。

注意事項

一、自書遺囑,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另行簽名。

二、以遺囑分配遺產,應注意特留分的規定,相關條文可參考民法第1223 條、第1224 條及第1138 條、第1144 條應繼分之規定。

諮詢/資料來源: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洪樹人

【自書遺囑範例】

遺囑

本人○○○,基於自由意志在精神健全情況下書立本遺囑: ○○○民國○○年○月○日生,新北市人,身分證字號○○○○…,依民法之規定,自書遺囑內容如下:

★一、不動產部份:

(一)座落於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門牌號碼○○○〉○樓住宅,所有持分由配偶○○○〈民國○○年○月○日生,新北市人,身分證字號○○○○……〉單獨全部繼承。

(二)座落於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門牌號碼○○○〉○樓住宅,所有持分由由長子○○○〈民國○○年○月○日生,新北市人,身分證字號○○○○…〉單獨全部繼承。

★二、動產部份

(一)本人所有股票、基金及名下汽車由長女○○○〈民國○○年○月○日生,新北市人,身分證字號○○○○…〉單獨全部繼承。

(二)銀行存款及心愛物,書籍,畫作及其他一切財產,由全體繼承人平均繼承。

(三)壽險公司之保險金由受益人自由支配之。

★三、本人指定配偶○○○為台中信貸房貸遺囑執行人。

★四、親愛的家人,上述內容當我離開之後,希望所有家人都能好好的生活、快樂的過日子,善盡為人子女孝道,做一個社會上有用之人。

立遺囑人:○○○ (一定要親自簽名)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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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立遺囑有學問-安排身後事可以這樣做-下-0002042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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