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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會秘書長 「督訪」業務合憲

【聯合報╱吳威志/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雲縣斗六)】 2014.07.07 02:09 am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金溥聰上任後,親自視察情報局、警政署、海巡署及軍情局等情治及警政單位,引發外界質疑違憲擴權。對此,馬總統強調,金溥聰是總統幕僚長,必須親自了解情況,提供更多一手資料;而且從憲法增修條文及國安會及國安局組織法規定,秘書長主管業務不限國防、外交及兩岸,更包含其他國家重大相關事項。回到法律的本質與規定,筆者有幾點意見:一、依據國安會組織法第六條「國家安全會議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此條法理上給予秘書長四種相互影響的職權,包含兩種必須要上級長官或會議交付的職權與兩種法規本身獨立行使的職權;後者即指依法處理會務、指揮與監督所屬職員,只要在法制的會務範圍內,秘書長擁有獨立行使之權,不待事事請示。二、依據國安局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安全局隸屬國家安全會議,並對國防部軍事情報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所主管之有關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負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之責。此條法理上明確說明了國家安全的相關單位,且實質符合「國家安全」名稱的立法規範,因為既稱「國家安全」之機構,若僅及國防、外交事務,怎麼可能全面維護國家安全?且由國安局安排國安會秘書長,甚至總統、國安會委員瞭解統合單位與工作內容,正是其法律上應盡的職責。三、依據國安會組織法第二條「國家安全會議…諮詢機關」及第八條「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國家安全局應受立法院之監督」。法理上國安局如不能統籌國家安全情報或資訊,提供秘書長及時向總統或會議成員匯報,不僅失職更是有害國家安全。同時,為了符合憲政機關的權力制衡,不論國安會或國安局均受立法院監督與節制;修憲以來,作為諮詢機構的國安會與作為執行機構的國安局,立法院對其具有法案、預算之權,並無違憲疑慮。四、依據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第七條「為瞭解各機關辦理前條工作之執行情形,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工作督訪」。此條法理上係指國家安全需要統合各機關的國家安全權限,但畢竟許多機關是跨越部會,牽涉層面較大,所以採用「督訪」用辭較為適法;同理,身為國安會秘書長雖有獨立行使的處理會務與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之權,但畢竟對於統合機關,是屬於間接處理會務性質,若能採用「督訪」而非「視察」較符法制原理。最後,必須面對的是,國安會與國安局本來就非我國憲法原本條文之機關,是憲法增修條文新增的憲政機構,本來就不能以民國三十六年「五權憲法制」作為違憲的判斷基準;所以,連李登輝前總統也說「秘書長沒做決策性的事,…秘書長若前往視察,應該要講清楚」。足見,秘書長前往上述機關,符合憲法與法律的規定,不能因人廢事。我們必須承認法治國家需要符合憲政運作與民意期待,但已經納入憲法規範的「國家安全」特殊機制,仍有其存在的價值,國人更該期待它能統合發揮更大的效能。

新聞來源http://forum.udn.com/forum/NewsLetter/NewsPreview?Encode=big5&NewsID=8787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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